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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专项治理的通知》,明确将以更大力度、更高效率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今年,十堰市委、市政府立足十堰实际,聚焦民生需求,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纳入乡村建设“六件事”之一。各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主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已全面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评价考核、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后评估等对地方党委、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
通知明确: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各乡镇(街道)和属地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利、移民等部门对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全面摸底,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和考核制度,健全设施运行情况排查整改闭环工作体系。筹措运维管理和修复经费,明确设施运维主管部门。
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的指导和服务,强化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对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的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管及考核,结合市、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考核结果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要按照要求负责自管设施的运行维护,督促运维责任单位按要求进行日常运维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设施出水水质。
各县(市、区)政府要持续组织已建成投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重点检查设施收集系统情况、运行情况和运维情况,判定是否达到正常运行条件。
对检查发现的设施不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超标等问题建立台账,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标准和时限,确保设施发挥效用。对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或者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形的设施,应及时进行更新改造。
对因城镇收集管网延伸纳入污水处理厂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及时办理设施停用手续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
对自然灾害、社会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设施损毁和其他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设备故障或损坏,导致设施停用或不正常运行的,应及时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由县(市、区)财政保障修复经费,在规定时限内修复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属地责任单位,应积极统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利等涉农涉水资金,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日常运维、问题整改修复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市生态环境局将列支经费对完成污水治理的自然村比例由不足60%提升至达到示范创建标准的行政村予以奖补。
各县(市、区)要定期梳理汇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作进度,不断查找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实时上报本地区形成的工作经验和特色亮点做法。市生态环境局将不正常运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作纳入生态环境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改重点任务,成立工作专班对已建成投运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巡查,对现场发现的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移交属地政府加快整改。每周调度排查整改工作进展,对排查出的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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